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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与租赁课堂笔记

书荒的小伙伴们看过来!这里有一本四三羊的《金融信托与租赁课堂笔记》等着你们呢!本书的精彩内容:一、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2.信托财产是信托成立的第一要素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

金融信托与租赁课堂笔记第三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在线免费阅读 热门章节免费阅读

第三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

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一、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设立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也就是信托当事人在约定信托时,为使信托具有法律效力而履行的一种手续。

(一)信托行为成立的三个条件

1.信托当事人及其约定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2.特定的合法目的。

3.以财产为中心,以信任为基础。

(二)信托行为约定的五种常见方式

信托约定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约定的方式有:

1.信托合同(信托契约);是信托行为体现的最基本形式

2.个人遗嘱;以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一般是遗嘱人作为委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3.法院的判决命令书当关系人之间无明确的信托表示,或并无成立信托的意愿,而是由法院根据关系人之间已经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关系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法院裁决命令书信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4.信托宣言又称宣言信托或宣示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宣布自己为该项财产受托人的方式而设定的信托指财产所有人发表宣言,表示自某时起其某部分财产或财产经营所得为特定受益人所享受,但仍以自己来管理财产并以自己为受托人的信托表示形式。这种信托只有在他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他人为受益人的场合始能成立。

同一般信托相比,宣言信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表现在:

①委托人同时作为受托人而存在,因而事实上只有委托人与受益人两方当事人。

②委托人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委托人又是受托人

③宣言信托的设立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须要约和承诺等环节,只需委托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④因委托人本身就是受托人,设立宣言信托无须进行财产转移。

5.协议章程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它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它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信托目的;

②委托人、受托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③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上述事项外,信托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二、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利益是信托目的的表现形式。

(一)合法的信托目的以财产保全为目的以财产生息增值为目的以分配财产为目的以使目标财产继续正常经营为目的

(二)非法的信托目的与国家和集体利益冲突 与国家法令相抵触 妨碍社会秩序 破坏正常的风俗习惯等

三、信托主体信托主体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一)委托人

(二)受益人

(三)受托人

四、信托客体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的范围

1.资金

2.有价证券

3.动产

4.不动产

5.资金债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矿藏、毒品、珍稀动植物等,不得设立信托。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外币、贵金属、文物等。

(二)信托财产的特性

1.转让性。(首要特征)

2.物上替代性。(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

3.独立性。

4.有限性。(每一个当事人对信托财产的权都是有限的)

五、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报酬。受托人承办信托事务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信托报酬高低应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报酬可以向受益人收取,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还可以由委托人另外单独支付,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也应在信托合同中约定。

目前资金信托的报酬主要是从信托收益中提取,提取方式主要三种:

①固定金额②国定比率③浮动比率。

六、信托结束

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对于信托终止问题,我国《信托法》进一步明确如下: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终止的事由有: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④信托当享人协商同意;

⑤信托被撤销;

⑥信托被解除。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通常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①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②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二节 受托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受托人的资格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最重要,受托人的信用、责任心及经营管理能力等直接影响到受益人利益和信托财产的风险。

各国信托法对受托人的资格都作了较严格的规定,关于受托人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受托人具有足够的诚信度

(二)受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托人具有办理信托业务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共同信托的受托人

①共同信托应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②共同信托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③共同受托人中任一受托人所作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行为,视为共同受托人的共同行为,其它受托人都必须认可该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行为。

④共同受托人中任一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或管理、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所有共同受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是指得到信托权的信托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具备的从事或不应从事哪些活动的法定权利。

(一)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理权(最基本权利)

(二)信托报酬取得权

(三)优先受偿权

(四)有限责任权

(五)辞任权

三、受托人的义务

(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

(二)分别管理的义务

(三)亲自执行的义务

(四)报告与保密的义务

(五)分配信托收益的义务

(六)有限责任外的赔偿义务

四、受托人的地位

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人,所以别人不能代替他的地位,因此也不能继承他的地位。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或被撤销,其责任终止,但并不意味着信托结束。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受托人死亡或辞任时,必须选任新的受托人。

当代世界各国信托一般都是采取废约方式选任新的受托人。

一般的规定是:当信托文件对受托人选任有规定时,应遵循信托文件选取新的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受托人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选任。

在新的受托人选任前,若原受托人仍存在的,则应继续履行受托人责任直至新的受托人到任;若原受托人不存在的,则由法院指定他人暂行受托人之责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形成的结果及其原信托文件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新受托人必须继承。

第三节 委托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资格

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凡具有签订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委托人。

除未成年人,个人、法人、甚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均可以成为委托人,同时也不问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般来言,委托人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应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拥有者;

③未处于破产或资不抵债境地

二、委托人的权利

(一)信托事务监督权

(二)信托管理方法调整权

(三)信托财产保护权

(四)接受辞任及解任权

三、委托人的义务

(一)提供信托财产

(二)承担信托费用

(三)支付信托报酬

(四)承担信托财产损失风险

第四节 受益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受益人的资格

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无须具备行为能力。

受益人第一种分类

①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②他益信托中的受益人不是信托合同的当事人。

受益人第二种分类

①本钱受益人;②收益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是享受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这种权利称做收益权或受益权。

受益权等同于财产权,受益权可以买卖、赠送和典当(充当抵押品),受益人去世后,受益权还可以继承。

受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一) 享有信托利益权

(二)监督信托事务处理权

(三)调整信托管理方法权

(四)合法保护信托财产权

(五)申请裁定权

(六)承认最终信托决算权

三、受益人的义务

1.接受受托人提出的信托费用;

2.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补偿信托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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